2007年7月3日 星期二

[Hiding from Humanity: Disgust, Shame, and the Law ]

*暑假作業:Hiding from Humanity: Disgust, Shame, and the Law
by Martha C. Nussbaum
中譯本:逃避人性︰噁心、羞恥與法律
作者:瑪莎.克雷文.納思邦
譯者:方佳俊
出版社:商周出版
*時間:七月八日、七月十一日、七月十四日、七月二十一日
*導讀安排
第一章1.陳妙芬老師 2.林佳儀
第二章3.卓翊維 4.林中鶴
第三章5.林執中 6.白尊宇
第四章7.曹寶文 8.羅士翔

*地點:雲門cafe (暫訂)

2007年6月15日 星期五

[The Japanese Mind: Understanding Contemporary Culture]

I.工作坊讀書會:The Japanese Mind: Understanding Contemporary Culture。
by Osamu Ikeno (Editor), Roger J. Davies (Editor)
*時間:六月十八日、六月二十一日、六月二十五日
*導讀安排 1.陳妙芬老師 2.林佳儀 3.卓翊維 4.林中鶴 5.林執中 6.白尊宇
*關鍵字:wabi-sabi, giri, aimei,
*地點:雲門cafe

2007年4月8日 星期日

四月份活動:[Japen and Its Others]讀書會,電影,長谷川晃教授演講

4/12 (週四)(時段待執中敲定)"Japan and Its Others" (整本書完)
4/18 (週三)(中午開始,電化教室、同學自理、可對外宣傳)
放映日本電影 "隱劍鬼爪"等
4/23 論現代日本的法律文化
4/24 主講人:日本北海道大學 長古川 晃教授


(第一場)
主題:自由的脫軌、現代日本社會文化的衰敗,以及山田洋次導演電影裡相關的主題
The Digression of Freedom, or the Weakening of the Societal Culture
in Japan Today, and Its Relevance to the Yamada Samurai Movies
時間: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一 上午10:00至12:30
地點: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第四會議室


(第二場)
主題:對法律中的文本與文化在方法論上的思考
Some Methodological Reflections on the Context and Culture in Law
與談人:顏厥安 教授
時間: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二 下午15:30至18:30
地點: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第四會議室


18:30-20:30 歡送餐會

2007年3月26日 星期一

[長古川教授文章選讀]

長谷川晃教授著作
(a)規範衝突の解釈学ー道徳と法の衝突の実相をめぐって(法学、69巻6号、979-1010頁)
(規範衝突的解釋學:再訪道德與法的衝突實貌
;Hermeneutics for the Conflict of Norms : A Consideration on the Clash
between Morarlity and Law)

(b)法的空間の多元重層性(民商法雑誌、133巻3号、447-468頁)(法空間的多重性;The Multidimensionality of Legal Space)
*時間:2007年4月2日、3日(週一、二)
*地點:第四會議室
*導讀:陳妙芬、林中鶴(基法二研究生)

2007年3月21日 星期三

韓國後威權時代的現代性民主歷程

文化、法律與社會工作坊:東亞法治之形成

韓國後威權時代的現代性民主歷程
台大政治系黃長玲教授主講
法律系陳妙芬教授主持

3月22日 下午2:00
法學院第四會議室

議程

議題討論時間將以提問方式進行

1:50~2:00 進場
2:00~2:30 主講人引言
2:30~3:30 議題討論 (脫離軍事化現代性的韓國)
3:30~3:45 茶點時間
3:45~5:00 議題討論 (韓國的body politics)

敬邀各系所同學參加

2007年3月7日 星期三

演講資訊:Multiethnic Japan (多元族群的日本)

臺大社會系學術演講
演講題目:Multiethnic Japan (多元族群的日本)演講者:John Lie (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校區國際與區域研究中心主任,社會學系教授)
主持人:曾嬿芬(臺大社會系系主任)
演講時間:2007年3月12日(星期一)中午12:20-2:00演講地點:臺大社會系401會議室
John Lie生於韓國,在日本跟夏威夷長大,於美國哈佛大學攻讀社會學學士、博士。現任加州大學柏克萊校區國際與區域研究中心主任,社會學系教授。JohnLie主要研究,結合了他個人傳記(流移於韓、日、美)、歷史與社會結構,這「社會學想像三部曲」包括探討韓裔美人移民經驗的Blue Dreams: Korean Americans and the Los AngelesRio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探討南韓政治經濟的Han Unbound: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South Kore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以及探討日本族群認同的Multiethnic Japa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John Lie的學術研究熱情還包括社會理論的建立,近年來著有Modern Peoplehood(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4)一書。他對社會學的教學也甚有活力,編著了社會學教科書Sociology: Your Compass for a New Century (Wadsworth, 2003)。
這次John Lie在臺大社會系的學術的演講,將呈現Multiethnic Japan一書的主要論點。這本書挑戰了主流世界將日本視為單一族群社會的刻板印象,藉由歷史、訪談、參與觀察、文學與流行文化等多方經驗資料,論證現代日本為多元族群的社會。藉由呈現日本社會的愛努、部落民、華裔、韓裔、沖繩等族群,John Lie探索現代日本社會的族群認同,並力圖解釋日本如何在二次大戰後形成單一族群的意識型態,探索日本國族認同的特質。演講精彩可期,歡迎大家踴躍參加。

2007年2月15日 星期四

【電影欣賞】黃昏清兵衛--影評轉錄

《黃昏清兵衛》苦盡甘來的一次

看山田洋次的《黃昏清兵衛》,除了看電影,也看到一個導演人到黃昏的另一種人生領悟。

拍了47集《男人之苦》的山田洋次,侃侃而談所謂男人之苦後,得出一個總結,給了自己一個答案:男人之苦,原來從來不苦。在朝朝暮暮間,走了人生的一大半,回回頭看,呀,才發現那一切不過是旅程上的小塵埃。輕輕拭去。釋然。自己看了不少集《男人之苦》;不時感懷身世,看見寅次郎想愛又不敢愛;時而自卑;時而讓愛,常常替他不值。有時候悲從中來,真想指指銀幕,對著身邊的女人大喊:「男人的悲哀,你懂過屁?」然後翻來覆去找來陳昇的歌曲邊聽邊哭過死去活來﹙新一代的可能要找陳小春的《失戀王》或許志安的《爛泥》,自己對號入座﹚。怎知道,在自鳴得意自以為找到共鳴的時候,導演就拍一拍你的肩膀;原來以前經歷的一切所謂苦,竟是那麼微不足道。看撕開的苦,裡面原來真的略帶甘甜。頗有一種曾經滄海飽歷滄桑的味道。

《黃昏清兵衛》之所以稱為「黃昏」,是因為清兵衛為了每天要在黃昏趕回家照顧太太病逝而留下的一對女兒和年邁而患了老人痴呆症的母親而得名。拒絕應酬而被同事訕笑,本應苦其一。費盡心力照顧家人,貧困苦痛,就算得到朋江這般的好太太,卻又只可維持三年,乃於明治維新戰死。人人都說:清兵衛真是一個不幸的人。可導演卻借岸惠子的口﹙在電影中演清兵衛細女的年老版﹚說出清兵衛從來並不苦,他有愛他的人,有一對茁壯成長的女兒,這何止不苦,根本就是一種福氣。原來,又是那種所謂看法。同僚要笑要罵,Who cares?

電影有多分鐘都慢條斯理,甚至有人認為描寫感情方面只是山田洋次的一次平平之作。我卻認為其突破在於那種看破世情的豁達。況且,就算是寫情,在清兵衛生死決戰之前,他終於打開了一個缺口,一種對傳統不宣之於口的感情突破:我~回~來~可~以~娶~你~嘛?隱隱然是一份對女性的溫婉。也是一種男人不用自卑的體恤。多溫柔。就因為有這一種柔情,山田洋次可以寫出一個男人身不由己被捲進戰鬥的矛盾心情,也可以勾劃朋江二話不說就替他寬衣解帶準備死戰的堅毅。直至,死戰回來,死不了,武士跟失婚婦人本就男人授受不親,但,我還是要牽著你的手。這一段,未嘗不是還了導演及寅次郎一個心願。那除了解除了男人之苦的心結,昇華在於導演間接道出了對女人傳統從屬被動地位的一種同情無奈。男人,不苦,因為不介意,只有五十石的收入,迎娶一個「不相襯」的太太。是進步,不再是愛一個人只默默放在心裡就足夠,跟寅次郎東奔西走二十年。雖然不忿心房被刺了一下回馬槍,但,還是在《黃昏清兵衛》找到一個圓滿的句號。

資料來源︰電影雙周刊 (撰文︰海濤)

2007年2月8日 星期四

工作坊讀書計畫表

B.韓國法治研究 工作坊
I.工作坊讀書會:悠悠家園。
*時間:二月二十八日、三月一日
*導讀安排 1.陳妙芬老師 2.林佳儀 3.卓翊維

II.工作坊讀書會: Militarized Modernity and Gendered Citizenship in South KoreaSeungsook Moon
*時間:三月七日、三月十四日
*導讀:PartI 1.林中鶴 2.曹寶文 3.林佳儀
    PartII 1.林執中 2.羅士翔 3.卓翊維
    Conclusion 白尊宇

III.工作坊綜合討論
*時間:2007年3月22日 下午2:00~5:00(週四)
*地點:第四會議室
*導讀:黃長玲(台大政治系副教授)
*讀本:Seungsook Moon, Militarized Modernity and Gendered Citizenship inSouth Korea (2005) ,悠悠家園(中譯長篇小說)。

C.日本法治研究 工作坊
*時間:2007年4月23日、24日(週一、二)
*地點:第四會議室
*導讀:長谷川晃、陳妙芬、林中鶴(基法二研究生)
*讀本:
(1)電影三部曲導演:山田洋次(Yamada Yoji)
(a)黃昏清兵衛("The Twilight Samurai") (2002)
(b)隱劍鬼爪("The Hidden Blade")(2004)
(c)武士的一分("Bushi no ichibun") (2006)
http://www.mtime.com/person/892942/

(2)絞死刑 ("Death by Hanging") (1968)導演:大島渚( Nagisa Oshima )
http://www.safariunderground.net/archives/456

(3)長谷川晃教授著作
(a)規範衝突の解釈学ー道徳と法の衝突の実相をめぐって(法学、69巻6号、979-1010頁)
(規範衝突的解釋學:再訪道德與法的衝突實貌
;Hermeneutics for the Conflict of Norms : A Consideration on the Clash
between Morarlity and Law)

(b)法的空間の多元重層性(民商法雑誌、133巻3号、447-468頁)(法空間的多重性;The Multidimensionality of Legal Space)

參考網址
http://www.juris.hokudai.ac.jp/~hasegawa/works.htm
http://www.juris.hokudai.ac.jp/~hasegawa/english.htm


(4)讀書與討論:公民權與社會運動(理論與實踐)
John Clammer, Japan and Its Others, 2001

*延伸閱讀:
(1)Ueno Chizuko, Nationalism and Gender, 2004
(2)Vera Mackie, Feminism in modern Japan : citizenship, embodiment and sexuality, Cambridge ; 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3)Laura Hein and Mark Selden (eds.), Censoring history : citizenship and memory in Japan,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 Armonk, N.Y. : M.E. Sharpe, 2000
(4)Myron Weiner and Tadashi Hanami (eds.), Temporary workers or future citizens? : Japanese and U.S. migration policies, New York :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8
(5)藤澤周平,
 1.隱劍孤影抄
 2.蟬時雨

D.台灣與中國法治研究 工作坊
*時間:2007年9-12月間(暫定)

================已結束之活動==================
A.東亞法治文化研究-方法論 工作坊
*導讀:陳妙芬、卓翊維(基法二研究生)
*讀本:Thomas M. Franck, The Empowered Self. Law and Society in the Age ofIndividualism (1999/2004)
*延伸思考與閱讀:Alejandro Colàs, International Civil Society. SocialMovements in World Politics (2002)
時間(1)12/20 (週三)13.30-16.30
(2)1/3 (週三)13.30-16.30
(3)1/18 (週四)18.30-21.30
(4)1/31 (週三)13.30-16.30
地點:研六教室

東亞法治文化研究-方法論 (五)

東亞法治文化研究-方法論 第五次工作坊
*導讀:林執中同學,白尊宇同學
*讀本:【The Empowered Self. Law and Society in the Age of Individualism】 Thomas M. Franck。
第九,十章
第九章

在這章的前半段主要提出團體(group)作為權利主體的一個趨勢。其又指出團體作為一個權利主體其實並不是那麼晚近才出現的現象,在歐洲與亞洲歷史早期都可以發現線索。

弱的團體權利主張關係到少數團體中的個人來主張個人需要平等或者無差異的政策以追求在多元社會中能夠存在。另一種團體權利主張關係到分離的團體權利主張,其異於試圖將少數團體中的個人整合至國家之中的主張,其係從該團體本身作考量,而非從該團體中的個人而為考量,可稱之為強的團體權利主張。

接著作者進入歷史性的考察。首先兩次世界大戰之是團體性的權利受到國際重視的最高潮,其又提到在當時很多的國家都簽署了關於保護少數團體的條約與協議。關於這部份作者有很多歷史資料的搜集,發現在這段期間裡,不僅主要關注到的是個人權利的內容,更是將之置於自治團體的脈絡下而來理解。然而這個階段關於集體權利的考量無法滿足於當時對於普世人權的普遍追求。

個人、團體與國家的互相重疊與衝突是作者本章的焦點,其認為無論我們將重要性置於何者之上、採取何種想法,我們都必須要享受某種權利,該項權利關係到我們個人的生存,我們或可稱之「生存原則」。值得繼續追問的是,究竟對於個人來說,什麼才是關乎個人生存?對於團體來說,什麼才是威脅集體存續?對於國家來說,非要亡國才算危及生存?還是外交上的打擊也可能具有危險性?

然而無論採取何種想法,都必須要提出關於個人生存、團體生存與國家生存的生存條件。比方說在塔利班政權下他們認為重要的是剝奪女性的教育機會可以讓女性將注意力集中在家務勞動之上,而能維繫傳統的生活與價值。然而對於現代女性而言,這件事情本身可能就足構成對生存條件的剝奪。

作者提出一個康德式的想法,認為個人才是權利唯一的承載者。其又將權利分為可以取得的權利與不可取得的權利,其中可以取得的權利是可以轉換的、不可取得的權利是無法轉換的。作者強調無論是社群、團體或國家其實都是人為的構造物,因此,人相對於社群、團體或國家具有一個道德上的優先性。於是乎也許作者還是認為從而持續強調個人權利相對於集體權利具有一個道德上的優先性。

不禁讓人有疑問的會是,個人自覺與團體會不會有某種關聯?譬如語言、文化或者種族,這些促使個人集合形成團體,因此作者似乎過度忽略這個面向。老師認為作者所主張者係指一個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從而個人相對於群體在道德論證上具有一個優先性。老師提出作者在一個點上顯得糊模,亦即在個人脫離其原來的群體而參與進入各種交往性的團體的這種傾向是一種國際主義傾向,然而作者後來再次使用到國際主義的時候,似乎已經偏離這個意義下的國際主義。
執中認為個人與團體並沒有那麼明顯的對立性,認為作者過度強調兩者的對立性。小白認為作者在第十章裡並沒有真的指出調和兩者的對立性的方案,或者是說,作者沒有清楚地論證出何以「個人責任」與「個人義務」能夠發揮調和的作用。執中認為作者似乎我們能夠通過個人在道德上的優先性得到個人在法律上的優先性,然而作者仍舊沒有清楚地指出來。

第十章

在標題中即明白地指出「個人自由」與「民主」,其中花費相當篇幅探討其語言淵源,然而整個章節也許可以認為主要在於處理個人的自由與個人的責任、義務的緊張關係。

作者談論到個人式的自由權利在現今的法權制度底下國家所產生的成果比起國際性的架構所產生的成果優越。小白提出疑問,作者是否想要通過提出各種種類的責任和義務來阻止個人權利的濫用?老師回應,作者不是提到個人自由的過度強調將會造成不利益與不平等,而惟有讓這種權利與責任相互協調才能解決這個困境。

小白認為作者似乎打算從一個普世的觀點達成一個實質的平等的地位。老師指出,作者並非主張藉由一個單一聲音,而是多元的聲音的代表來達成這個結果。然而小白認為這是否為一個理想?比方說,特定地域群體持續堅持其風俗傳統的話,溝通如何可能?多元的聲音的代表如何達成協調、達成共識?老師指出在國際性的平台上,其實存在很多專業的譬如說法律自願地或義務地提到不同地域的地域性群體仲介其聲音,提供專業上的輔助,他們必須一面瞭解該地域性群體,還須一面沉浸在人道主義的精神之中。

然而小白認為,無論如何,似乎在這個溝通過程中,非得賦與特定群體不合理的特權才有可能真的達到一個共識。譬如說經常在各種場合之中,亞洲價值往往受到忽略,西方價值獲得一個不合理的特權,而可決斷何者為有理的、何者為無理的之特權。去考量到各個地域的價值觀,賦與其一定的權重,是否為一個更具實效的方案?發現「亞洲價值」會不會反映出,我們已經認識不同的價值觀的不可共量性,比方人性尊嚴的西方性在亞洲的價值觀裡是無根的。然而翊維質疑,難道我們看到在比方說回教世界受到壓迫的女性我們不是也同樣會感到難過與不捨?真的一切都可訴諸「相對主義」與「多元主義」嗎?到最後會是「什麼都行」嗎?

2007年2月3日 星期六

東亞法治文化研究-方法論 (四)

東亞法治文化研究-方法論 第四次工作坊
*導讀:林佳儀同學,曹寶文同學
*讀本:【The Empowered Self. Law and Society in the Age of Individualism】 Thomas M. Franck。第七章第八章

第七章

一個新的自主的領域,譬如個人可以自主決定其姓名、性別與職業等等的領域。

標題二處理的是姓名、標題三在講的是個人性別上的選擇,接著的是個人職業上的選擇,最終關連到的都是一個「隱私」概念。但是這樣的隱私概念是存在的嗎?

婦女是否能不冠夫姓呢?這是一個個人姓名自主的實例。這不是一個母權或者父權的問題,而是法律管制與個人自主的問題。

禁止人民任意地改變其姓名最初主要在於環境的動盪,直到法國大革命時期才開始逐漸開放這個限制。

在法國的情況,改變名字比起改變家族姓來得還要更困難。控制人民姓名權的國家通常會反對人民擁有任意更換其姓名的自由,而那通常是普通法傳統所承認的一個自由權利。

書中又提及到一個人變更其性別的時候通常也會想要變更其姓名,然而即便是普通法的傳統,也並不賦與變性之人擁有單純因為變更性別的理由而變更其性名。

ICCPR 第十七條規定任何通過易名的同化政策都是不為允許的。
其又規定有:
1.婦女婚後不冠夫姓的權利。歐洲人權組織認為個人應該擁有其自主決定其姓名的權利以追求個人人格的健全發展。
2.父母對於兒童的命名權利。如果此項權利受到限制的話,不僅是對於父母權利的限制,更是對於兒童建立起其認同的障礙。
等等。

然而國家為什麼要介入個人命名的領域呢?一個支配性的動機在於國家打算通過這個手段對於社群認同、共識凝聚進行控制。

在一百一十二頁,在普通法下對於個人姓名權擁有較大的寬容,但是何以乃舊對於變性人仍然無法允許其擁有因變性而變更姓名的權利?背景之一在於某種傳統道德的維繫與穩定。

父母在生育子女方面的自主選擇,譬如在母體中的胎兒還無法主張其自主的選擇,究竟父母能否單純因為其性別而決定是否讓該胎兒出生?這項議題通會遭到大多數人的反對聲浪。

對於個人性別的自主選擇究竟是一個公領域的問題還是一個私領域的問題向來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對於國家是否擁有正當性對於此議題進行管制也是向來爭論不休。但是現在多數認為這是一個私領域的問題。

老師認為,父母篩選胎兒性別其實從現行國際公約來看,不僅是對於胎兒的性別自主的一項侵害,同時也會表達一種性別上的歧視。佳儀指出,從書中的一百六十三頁可以看出,作者並不認為在此是關係到胎兒本身的性別自主的問題而是關係到父母的選擇問題。縱然有些反對聲浪,然而在現代西方國家中,這些反對聲浪並沒有取得很大的優勢。

寶文認為作者確實是從父母篩選胎兒性別的行為放置於性別自主的脈絡下來討論,並且指出,胎兒階段事實上已經擁有意識,然而卻因為生物因素而無法自己進行選擇,父母篩選胎兒性別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在替代胎兒本身進行選擇,然而這是正當的嗎?父母有權利在這一點上替代胎兒進行選擇嗎?

翊維認為關鍵在於胎兒是否擁有「變更」性別的權利,而非「最初選擇」性別的選擇,因為最初的性別是任誰也無法選擇的。

變性人究竟能夠不能夠改變性別?還是基因事實上決定一切?這個變更絕對無法是通過個人選擇,而是為基因所決定。寶文指出,「跨性別」這個詞彙會比「變性人」這個詞彙來得寬泛,並不侷限於選擇進行生物性變更的個人;其可以包含那些因為各種可能的原因而擁有二個以上的性別傾向與特徵的個人。換句話說,社會、文化上的性別可以不依繫於生物上的性差異來進行分別,然而寶文提問,那要根據什麼?

執中指出翊維談到有些個人因為受到環境因素影響而傾向通過男性或女性的生活方式而生活著,但是這樣的想法是否還是集中在強調個人對於性別的選擇受到環境很多的影響?翊維說他並不是這個意思,但他確實認為性別並不受基因所完全支配。

性別自主究竟是要通過取消「男女之分」還是通過開拓「男女之分」來達到?通過在「男女之分」外建立「無性別」的性別位置是否可行?是否必要?老師認為真正重要的應該是如情慾主義所主張的按情慾投射對象來分別。

作者提出與傳統生物性因素脫勾的第三條路,然而這一條路仍舊必須尋覓一個客觀因素,以避免制度性的投機誘因。


第八章

內容主要在談已經出現的許多的國際性或跨地域性的組織,並且指出單單依靠國家來保障個人權利而今已顯不足,人們開始有可能去訴諸國際性的組織尋求保護。

其舉出很多國際組織與協約的例子指出一個打破個人權利單由國家進行保障之現狀的趨勢,譬如ICCPR。這些組織通常對其會員國的相關指標進行監控,並且要求其提出年度報告。

寶文認為一個關鍵性的轉變在於個人擁有對於其擁有國籍的國家通過國際性組織的介仲提起訴訟的可能。這樣的轉變將個人提升至與國家在法庭上有可能擁有平等對立的位置以尋求個人權利與國家權力的公平協調。

這一個認同上很大的進展,因為這意味著人們可以在國際性的層次上主張他自己;並且人們認為這個保障是無法單由國家所提供的;並且這些國際性的主體已經不再是單屬國家的權利,還進一步地將非國家性的組織與個人包含進去。

老師認為作者至此似乎顯示其對於聯合國抱持著很大的信心。